甘肅發布三起毒品案件審判典型案例
三名主犯均被判處死刑
6月26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馬牙黑牙等人運輸毒品案,荊學敬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詹全暢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3起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典型案例,3起案件的主犯均被法院判處死刑。
行李箱中查獲11塊毒品
2015年11月20日、23日,被告人馬牙黑牙雇用、指使馬艾一布、馬秀娟(均已判刑)分別乘機抵達云南省昆明市。11月28日,在馬牙黑牙指揮下,馬秀娟、馬艾一布從他人處接取毒品并與馬一得勒斯(已判刑)一起對毒品進行包裝。次日,馬秀娟、馬艾一布、馬一得勒斯分別攜帶裝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長途客車前往甘肅省臨夏市。
2015年11月30日18時許,馬牙黑牙在蘭州市被抓獲。當日20時許,馬秀娟、馬一得勒斯途經甘肅省合作市公路收費站時被抓獲,當場從馬秀娟攜帶的行李箱中查獲毒品海洛因15塊,凈重5172.95克;從馬一得勒斯攜帶的行李箱中查獲毒品海洛因11塊,凈重3850.72克。12月1日凌晨,馬艾一布在甘肅省碌曲縣境內被抓獲,當場從其攜帶的行李箱中查獲毒品海洛因15塊,凈重5237.99克。上述毒品海洛因凈重共14261.66克。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牙黑牙雇用、指使被告人馬秀娟、馬艾一布、馬一得勒斯攜帶毒品長途運輸,且數量巨大,構成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馬牙黑牙聯系毒品來源,提供經費、組織指揮、雇用他人具體實施運輸行為,屬主犯,應對全部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以犯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馬牙黑牙死刑。甘肅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馬牙黑牙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馬牙黑牙死刑。
越野車后備箱夾層藏毒
2016年4月11日,陳剛(已判刑)與被告人荊學敬電話預謀買賣毒品。同年4月13日,陳剛從荊學敬處購得毒品后在蘭州市七里河區被抓獲,當場從陳剛處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997.6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8.81%。
2016年4月初,被告人荊學敬與蔡永復(另案處理)預謀買賣毒品。2016年4月14日,荊學敬等人駕車到達重慶后,從蔡永復處購得毒品5公斤,后荊學敬、彭明明(已判刑)將毒品藏匿于所駕車輛后備箱夾層內。4月15日,荊學敬、彭明明和王秀芳(已判刑)分別駕乘車輛返回蘭州。4月15日20時許,荊學敬、彭明明在甘肅省隴南市西和縣被抓獲,當場從二人所駕車輛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0.95克、毒品海洛因0.42克,并從彭明明衣服口袋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5.46克。當日21時許,王秀芳在甘肅省蘭州市被抓獲,并當場從王秀芳乘坐的越野車后備箱夾層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4820.6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達75%以上。當日23時許,在荊學敬、王秀芳所租房間查獲毒品海洛因539.86克,甲基苯丙胺211.68克,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13.41克。綜上,被告人荊學敬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6015.4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4.36克、毒品海洛因540.28克。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販賣、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荊學敬是主犯,又系累犯、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依法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荊學敬死刑。甘肅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荊學敬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荊學敬死刑。
據了解,被告人荊學敬1996年11月29日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4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后,短時間內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屬累犯、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棉被毛毯內藏23公斤冰毒
2015年3月14日,牟也灑、魏建梅(均已判刑)抵達深圳市羅湖區。經牟也灑聯系,被告人詹全暢收到毒資后將16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牟也灑住宿的賓館。次日,牟也灑、魏建梅將毒品藏匿于購買的棉被和毛毯內,當晚,詹全暢又將8袋甲基苯丙胺交給牟也灑,牟也灑、魏建梅攜毒品乘坐長途汽車返回甘肅。同年3月17日13時許,牟也灑、魏建梅在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高速公路東出口處被抓獲,當場從二人攜帶的紙箱、雙肩包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4袋、232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1.15%。同年4月2日,詹全暢在深圳市被抓獲。
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詹全暢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詹全暢死刑。甘肅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詹全暢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詹全暢死刑。
□ 本報記者 趙志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