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任艷紅投毒案”死者家屬提交上訴狀
今日(7月7日),新京報記者從山東“任艷紅投毒案”死者家屬處獲悉,其已向臨沂市中院及山東省高院提交上訴狀。
檢方撤訴后,死者家屬提出上訴
2011年,山東臨沂發生一樁投毒案。一年內,一家4口相繼中毒身亡。警方調查認定,鄰居任艷紅為作案嫌疑人。法院兩次審判均為死緩。
2019年1月,山東省高院作出裁定,“任艷紅投毒案”因一審程序違法,將案件發回重審。2019年7月,臨沂市中院裁定準許臨沂市檢察院撤訴。
一名死者家屬表示,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將提出上訴。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兩名死者家屬向山東省高院提交的上訴狀顯示,請求高院撤銷臨沂市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依法審理,追究任艷紅的刑事責任,賠償上訴人各項經濟損失587013元。
其認為,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起訴,對“證據發生變化”沒有做出書面完整合理合法的說明。
新京報記者聯系死者許永蘭父母,其表示也無法接受檢察院撤訴,已與李忠山父母一同上訴。
專家:當事人可單獨就民事部分上訴
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上訴問題,新京報記者采訪幾位法律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表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程序上的一種關聯,兩者是可以獨立的,當事人可以單獨就民事部分進行上訴,但不能對刑事部分上訴。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刑事不起訴是達不到刑事的證明標準,但很有可能達到民事的證明標準。
新京報記者查詢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可以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訴,如果被駁回可以另行起訴。附帶民訴不影響刑訴,裁定書中民事部分不生效,刑事部分沒有上訴、抗訴,是生效的,不影響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書。
“撤訴不等于終止訴訟,目前檢察院一定會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如果有證據證明還可以繼續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死者家屬還可以通過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洪道德表示。(記者 趙朋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