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河北“舉報紅人”李志敏被指敲詐、重婚一案,歷經一次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三次延長審限后,今日(7月8日)有重大進展。新京報記者從遷安市人民法院及此案被告人李志敏、劉秀麗的兩名辯護人處交叉印證, 該案已于今日宣判,李志敏網絡發布消息行為,屬合法民事權利且消息屬實;此外,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證據非法取得,不成立。最終,判決二人無罪,返回被扣押財產。
年近53歲的李志敏,于今日拿到遷安市法院“無罪”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遷安市法院審理認定,李志敏網絡發布消息行為,屬合法民事權利且消息屬實;此外,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證據非法取得,不成立。最終,判決二人無罪,返回被扣押財產。 受訪者供圖
“舉報紅人”被以敲詐、重婚為由遭公訴
今日,將近53歲的李志敏,等來了無罪判決。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被灤縣檢方公訴前,李志敏通過網絡自媒體舉報當地官員違法違紀線索,被包括新華社在內的多家媒體報道,致多名官員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叫做“舉報紅人”。
4年前的4月9日,他被以“伙同他人劉秀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手段使對方陷入恐懼,索取公私財物90萬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與劉秀麗重婚”為由,被灤縣警方刑事拘留。
同年的5月5日,他與劉秀麗,被河北灤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檢方當年的起訴書指出:李志敏通過互聯網,大量散播灤縣司家營研山鐵礦違規拆遷、手續不全的信息(部分信息屬實),并宣揚該信息是自己所發,引起正在建設中的研山鐵礦方面的恐懼。2011年10月份,主管研山鐵礦的副總寧某受河北礦業副總田某的指派處理此事,李志敏伙同被告人劉秀麗提出索要200萬元人民幣才不發布此類信息。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雙方經幾次接觸后,李志敏和劉秀麗將索要金額從人民幣200萬元降至90萬元,研山鐵礦方面同意該款從研山鐵礦放在響嘡鎮政府的預付款中支出分批次給付。
2012年2月2日,中間人劉秀麗、王某暫支該款后存到王貴名下。2012年5月至7月份,經李志敏與劉秀麗索要,王某等作為中間人請示寧某同意后將90萬元分三次以現金或打款到劉秀麗賬戶的方式支付給了李志敏等兩人。
起訴書還指控稱:李志敏在與他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于2010年與劉秀麗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016年4月20日,此案在河北省灤縣法院一審開庭。
原審獲刑后上訴 中院指定異地審理
灤縣法院審理后,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刑事判決,以敲詐勒索罪、重婚罪判處被告人李志敏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以敲詐勒索罪、重婚罪,判處被告人劉秀麗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然而宣判后,李志敏、劉秀麗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17年5月31日,唐山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同年7月7日,唐山中院指定遷安市法院異地審理。遷安市檢察院遂再次以上述同罪名,對二人提起公訴。
2018年1月18日,遷安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后該院以“本案屬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負責案件”為由,經唐山中院批準,延長審限3個月。同年的2月26日,遷安市檢察院又以補充偵查為由,向遷安市法院申請延期審理,獲批。
2018年4月8日,此案中的一名被告人劉秀麗,被取保候審。
經過兩次延期,該案于去年9月28日,在遷安市法院開庭。
不過庭后,遷安市法院再次以“本案屬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負責案件”為由,經唐山中院批準,延長審限3個月。
案件遲遲未作出判決。
網絡發布消息屬實 行為系合法民事權利
今日,新京報記者從遷安市法院及兩名被告人李志敏、劉秀麗的辯護人處獲悉,2018年4月8日劉秀麗被取保候審。今日,李志敏、劉秀麗二人,被遷安市法院宣判無罪。
新京報記者從兩名被告人的辯護人處獲得的判決書顯示,經遷安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志敏因其母親房屋拆遷,與河北鋼鐵集團司家營村研山鐵礦發生爭議,在爭議的協調解決過程中,被告人李志敏向該礦提出給付補償費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權利基礎,屬于主張自己民事權利的合法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志敏在網上發布該鐵礦相關消息的行為,目的是為實現其合法的民事權利且其發布的消息屬實,故該行為不能評價為敲詐勒索行為。
而劉秀麗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以被告人李志敏構成犯罪為前提,故被告人劉秀麗的行為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而關于重婚罪,因偵查機關未對二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故二被告人不構成重婚罪。
最終,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構成敲詐勒索罪、重婚罪的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李志敏、劉秀麗無罪;本案所扣押的二被告人的財物,予以返還。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