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境外游摔成十級傷殘 保險公司被判賠1.9萬元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旅游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李某境外旅游時意外摔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旅行社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152806.49元,審理中法院依申請追加某保險公司為第三人。法院依法判決第三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9491.54元。
原告李某與被告某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游合同》赴泰國旅游,2018年7月25日,李某在泰國旅游步行時摔傷,摔傷后即被送往當地醫院診治,后回國繼續治療,期間,某旅行社墊付了醫療費3000元。李某委托鑒定機構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經鑒定,李某被評定為九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起訴。訴訟中,經重新鑒定,李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某旅行社在第三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
法院認為,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以被告某旅行社對原告李某因本次受傷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為宜。因原告李某選擇以旅游合同糾紛向被告主張違約責任,故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在第三人處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且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被告的上述賠償責任應由第三人某保險公司在該險的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王香芬 張曼 全媒體記者 萬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