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曾經的一名‘抗洪’英雄,轉業到地方工作后,隨著職位的升遷、權力的提升,不滿足于現狀,享樂主義、拜金主義抬頭,私欲極度膨脹,視黨章黨規黨紀如無物,不斷挑戰紀律的底線……”在浙江省金華市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黃炳立在紀錄片中的一席懺悔之言,給人印象深刻。
黃炳立受賄、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庭審現場
今年5月,經金華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金華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金華市“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副主任(三改一拆,是指舊住宅區、舊廠區、城中村改造和拆除違法建筑),金華市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金華市金東新城區城中村改造征遷指揮部、金華市金東區多湖區塊企業征遷指揮部原指揮長黃炳立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0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794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后,黃炳立表示服判,沒有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黃炳立受審
1.不為人知的“另一面”
1970年出生的黃炳立曾在部隊服役7年,服役期間因在抗洪搶險中表現突出,被譽為“抗洪英雄”。轉業回到金華市浦江縣后,黃炳立從一名鄉鎮人武干事干起,通過自己的努力,一步步走上領導崗位,先后擔任街道人武部部長、鄉黨委書記、街道黨工委書記、副區長等職務。
近年來,浙江全面開展對城市規劃區內舊住宅區、舊廠區和城中村的改造,開展拆除全省范圍內違反土地管理和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的“三改一拆”行動。2014年,在浦江縣金獅湖保護與開發期間,黃炳立擔任指揮部總指揮。他不負眾望,在征遷過程中啃下一個個“硬骨頭”,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了開發區域內的征遷任務,一時名聲大噪。之后幾年,他又先后在金華市金東區擔任多個征遷區域指揮部總指揮,每次都出色完成征遷任務,成為大家眼中敢打敢拼的“獅子型”領導干部。然而,就是這位大家眼中的“抗洪英雄”“獅子型”干部,卻有著不為人知的另一面。
據金華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并經法院判決認定,黃炳立在2011年至2018年先后擔任浦江縣浦陽街道黨工委書記,浦江縣金獅湖保護與開發指揮部總指揮,金華市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金東新城區城中村改造征遷指揮部、金東區多湖區塊企業征遷指揮部指揮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人大代表資格審核、征遷調查、房屋拆除業務、征遷補償款及土地補償金的發放過程中,為多名行賄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好處費或以借為名索要他人財物達794萬余元。他甚至膽大妄為,在擔任金獅湖保護與開發指揮部總指揮期間,授意下屬并經其簽字同意,將吳某被法院保全查封的征遷補償款1010萬元全額發放,導致法院裁判生效后無法執行,嚴重妨礙了訴訟活動,損害了司法機關的權威。
翻開法院的判決書,記者發現,黃炳立的受賄犯罪與一般受賄犯罪相比有頗多“新”意,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幾乎全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新型受賄犯罪。
2.以“借”為名索要錢財
2011年底,在黃炳立擔任浦江縣浦陽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請托人盛某想取得浦江縣人大代表資格,找到黃炳立幫忙。黃炳立答應了盛某的請求。在主持召開浦陽街道黨政班子會議、審核人大代表候選人資格的過程中,黃炳立通過主動提名等,最終幫助盛某取得了浦江縣人大代表候選人資格。
2012年1月,黃炳立認為盛某欠自己一份人情,就向盛某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并約定了利息。一年到期后,黃炳立僅歸還了借款本金但未支付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計算,這200萬元借款一年的利息為12萬元。
2017年,黃炳立利用擔任上述三個征遷指揮部指揮長的職務便利,幫助王某取得了金東區范圍內的多項房屋拆除和其他工程項目。2017年7月至11月間,黃炳立以借為名,要求王某通過存現、轉賬到指定第三人賬戶等方式,先后向王某索得人民幣296萬元。2017底,為掩蓋索賄事實,黃炳立讓他的朋友趙某向王某虛假出具了一張涉及人民幣300萬元的借條。
黃炳立深諳以“借”為名索要錢款的門道,也認為這一收錢方式最安全。
2016年至2017年,黃炳立利用職務便利,接受朋友方某及金華某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請托,在該公司位于多湖區塊赤山基地地塊征遷補償過程中,以增加牧場設施用地比例的方法,使該公司多獲得216萬元土地補償金。2017年6月,黃炳立通過方某,以借為名向夏某索得人民幣100萬元。
2016年至2017年,黃炳立利用擔任三個征遷指揮部指揮長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取得征遷調查業務提供幫助。2017年9月,黃炳立向張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張某為感謝黃炳立對公司業務的幫助,提出這20萬元人民幣送給黃炳立不用歸還,黃炳立當即笑納。
3.與人合伙開公司變身隱形“股東”
2015年底至2017年,黃炳立利用擔任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金東新城區城中村改造征遷指揮部、金東區多湖區塊企業征遷指揮部指揮長的職務便利,為金華市某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鮑某業務經營提供幫助,先后收受鮑某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5萬余元。
鮑某為能得到黃炳立關照,還送給黃炳立一輛價值人民幣24萬元的汽車,并支付了三年車輛保險費1.8萬元人民幣。
只收些好處費并不能滿足黃炳立的欲望和野心。善于經營的他已然將“拆遷”作為一門生意,靠山吃山,運用自如。2016年上半年,黃炳立授意鮑某成立了捷順公司,并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該公司取得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范圍內的多項征遷調查業務。同年11月,鮑某送給黃炳立一張存有人民幣10萬余元的銀行卡。2017年1月,鮑某再次將人民幣10萬元轉入該銀行卡。黃炳立通過取現、刷卡消費等形式收受鮑某所送人民幣19萬余元。
2016年12月,黃炳立與黃某商議“合作”開辦中溒公司,約定黃某占股10%,黃炳立占股90%,公司由黃某出資和經營管理,黃炳立未實際出資。之后,黃炳立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該公司取得多項征遷調查業務。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經黃炳立主動提出,黃某通過銀行轉賬給黃炳立及其妻子葛某指定的第三人賬戶、將現金轉交葛某等方式,先后送給黃炳立共計人民幣295萬元。
4.收受好處公然非法處置查封財產
2012年9月,因吳某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引發訴訟,他位于浦江縣人民東路某房產被湖北省孝感市中級法院保全查封,保全金額人民幣1010萬元。孝感市中級法院還分別于2014年9月、2015年9月對該房產進行了續封。2014年10月,浦江縣政府對金獅湖區域開展征收,將吳某房產列入了征遷范圍,具體由金獅湖保護與開發指揮部實施。為防止吳某被查封房產及征收補償款被孝感市中級法院執行,吳某親屬吳某洪、吳某超多次請托時任金獅湖保護與開發指揮部總指揮的黃炳立,讓他幫忙將征收補償款全部支付給吳某。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黃炳立在明知該房產已被法院查封,涉及的補償款應公證提存的情況下,仍授意指揮部工作人員并由其簽字同意,將全額補償款人民幣1910萬余元支付給吳某。2016年5月,該房產被拆除。同年12月,孝感市中級法院對吳某與他人債務糾紛作出生效判決予以強制執行。2017年2月,湖北省大悟縣法院向吳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吳某未予以執行。后來吳某迫于壓力將人民幣1010萬元退回金獅湖指揮部,該款于2017年12月由金獅湖指揮部匯至大悟縣法院。
黃炳立敢于如此對抗法律,堅持為吳某“站臺”,除了他一貫法治意識淡薄外,其實還是有“利”可圖。經法院判決認定,為感謝黃炳立的幫助,吳某從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以每月人民幣2萬元,分13次轉賬送給黃炳立的情人、特定關系人張某,用以支付黃炳立為張某所購杭州房產的按揭貸款,共計人民幣26萬元,黃炳立都毫不客氣地收下。
身為領導干部,有穩定的工資收入,黃炳立為何一次次向請托人開口索要錢財?據辦案人員介紹,自身的貪婪是導致黃炳立以身試法的主因,而其家庭經濟問題是客觀因素。據調查,黃炳立的妻子經營著一家襪業公司(實為夫妻合營),由于經營不善而負債累累,每當遇到需要還錢時,妻子便催促黃炳立想辦法,黃炳立的受賄款也因此大部分被用于償還企業債務和經營運轉。
2018年7月10日,黃炳立被金華市監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經金華市檢察院決定,被依法逮捕。
“我認罪,我服法,我后悔……”今年5月21日,當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時,黃炳立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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