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連體鈔”詐騙老人52萬元 男子獲刑11年
7月25日,北京頭條APP以《以投資朝鮮幣“連體鈔”為由詐騙老人52萬余元》為題,報道了郭某詐騙老人馬某52萬余元的消息。7月29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石景山法院獲悉,此案已審結有果,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11萬元,同時責令郭某退賠被害人馬某52萬元。
據悉,2014年,郭某是在某公司任職時認識的馬某。2016年后郭某離開公司,由于馬某是前公司的客戶,于是郭某就和馬某再次聯系上,想以1680元一張的價格向馬某出售30張“連體鈔”,還說升值空間比較大,以后可以幫助馬某將其賣出。
郭某還稱,要賣出“連體鈔”需要交納保證金,出手后這些保證金今后還能退還,而他自己只掙總額的3%。
2017年3月初,郭某告訴馬某“連體鈔”價格上漲了,勸說馬某同意將手中30張“連體鈔”交于他代為出售,并以出售“連體鈔”需要提前繳納保證金、中介費、公證費等為由,通過到馬某住所附近等現場提取,或通過微信及銀行轉賬等手段,多次騙取馬某人民幣共計52萬余元,后將贓款用于歸還賭債或其他個人消費。
7月24日的開庭中,郭某面對公訴機關的詢問并不急于回復,而是等上數秒鐘后才開口說話。聽完公訴機關的指控后,其認可將從馬某處騙來的錢用于還賭債等指控,但對于收取公證費和中介費的指控則表示有異議,其稱自己并沒有收取過上述兩項費用,且收到的總額是47萬元。
對于郭某的說法,馬某表示不認可。馬某稱,2017年3月份他籌集了3萬元現金,并將30張“連體鈔”交給郭某。之后馬某多次分不同金額按照郭某提供的轉賬方式轉賬。到當年9月份,馬某通過電話和郭某核對轉賬總額為52萬余元,郭某表示認可,并要求馬某再出4萬元現金,還說這是欠他的錢,并和馬某說30張“連體鈔”可以得百八十萬元。但從這次聯系后,郭某就再也不接聽馬某的電話,也不回復馬某的信息了。
庭審中,郭某對于公訴機關出示的微信聊天截圖、賬號資金情況、證人證言等證據表示部分認可。此案并未在7月24日當庭宣判。
7月29日,北青報記者從北京石景山法院獲悉,此案已審結有果。法院認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石景山法院根據郭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判決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同時責令郭某退賠馬某52萬元。
攝影/本報記者 李強
統籌/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