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只“公牛”跨省“打架”
廣東的要賠浙江的10萬元
浙江一家名稱中含“公牛”字樣的企業生產“公牛”插座,廣東一家名稱中含“公牛”的企業也在生產插座,為此,兩只“公牛”打起來了!浙江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慈溪公牛公司”)起訴廣東公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公牛公司”)不正當競爭。近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改判:廣東公牛公司(后變更為其他名稱)立即停止使用(包括生產、銷售)與浙江慈溪公牛公司特有包裝、裝潢近似的包裝、裝潢,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10萬元。
案情 廣東“公牛” 被起訴惡意侵權
2017年3月22日,浙江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與公證人員到長沙市“高橋皮具飾品城”大樓前,來到一處售賣電器的店鋪前。浙江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費者名義在該店購買了五件商品。其中涉案的第一件商品外觀顏色為白色,外包裝正面、反面上均標有“廣東公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樣,第二件商品外觀顏色為綠色,外包裝正面、反面上均標有“廣東公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樣。湖南省長沙市麓山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后出具公證書。
浙江慈溪公牛公司認為廣東公牛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惡意侵權明顯,向廣州的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廣東公牛公司、長沙市雨花區上凌電器商行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廣東公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變更工商登記;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
廣東公牛公司答辯稱,浙江慈溪公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構成對其產品的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侵權責任的請求不成立,主要原因在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在本案中所訴請的產品外觀設計并未構成一定影響,不具有特有性。
一審浙江“公牛”被駁回全部訴求
法院查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經營范圍包括家用電力器具、配電開關控制設備等。廣東公牛公司成立于2011年,經營范圍包括能源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服務、配電開關控制設備制造等。
一審法院認為,商品包裝、裝潢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前提是其具有“特有性”,本案中,浙江慈溪公牛公司在庭審中陳述的裝潢特點,以及提供的享有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等證據,尚未足以證實涉案商品的包裝、裝潢明顯區分于同行業經營者通用的包裝、裝潢,亦未能證實相關文字、圖案、色彩及其組合等具有特有性;故此,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所主張的包裝、裝潢尚未能成為一種可受保護的商業標識,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全部訴求。
二審 廣東“公牛”被認定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浙江慈溪公牛公司上訴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另查明,廣東公牛公司于2018年9月變更企業名稱為“廣東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審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應具備以下幾個特征:商品應當知名、具有“顯著特征”、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一)從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該公司制售的“公牛”牌插座經過多年營銷,取得較高市場美譽,且銷量巨大,應認定為知名商品;(二)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所主張的“特有的包裝、裝潢”具備一些特征。“公牛”牌插座包裝袋于2009年6月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于次月進行著作權登記,在沒有相反證據下,應認定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最早使用該產品包裝,另外,插座的包裝裝潢設計空間大,慈溪公牛公司采用非通用的設計元素進行設計,在沒有相反證據下,應認定形成“顯著特征”。(三)該包裝裝潢經過長時間使用和大量宣傳,已使相關公眾將上述包裝、裝潢的整體形象與慈溪公牛公司“公牛”牌插座商品聯系起來,由此具備了“區別商品來源”的特征。因此,二審認為浙江慈溪公牛公司主張的包裝、裝潢屬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應予以保護。
另外,經庭審勘驗,被訴侵權包裝、裝潢的設計基本特征均與浙江慈溪公牛公司主張的特有包裝、裝潢的特征相近似,一般消費者在選擇購買時的注意力和謹慎程度不高,在隔離對比狀態下,較大概率會誤以為是相同的商品或誤以為該商品與慈溪公牛公司存在某種聯系,引起混淆。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定,廣東公牛公司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近似的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綜合考慮侵權情節等,廣東公牛公司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0萬元為宜。而長沙上凌電器商行的銷售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使用”行為,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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