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19年10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麗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林康受賄一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擔任松陽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景寧畬族自治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承接、土地收購補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林康多次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196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林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林康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親屬及相關代表5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