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峽景區(qū)兒童纜車墜落案宣判
景區(qū)存在重大工作缺陷賠償近40萬元
兩年前,平谷石林峽景區(qū)發(fā)生一起男童纜車墜落事故。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景區(qū)存在重大工作缺陷,判令其賠償近40萬元。
2017年10月3日10時許,6歲男童小華(化名)和外公一起在平谷石林峽景區(qū)游玩。家屬稱,二人交費搭乘纜車,但被告工作人員把孩子帶進纜車后,拒絕外公同時乘車,并啟動運行纜車。后纜車突然停止,由于工作人員未將纜車門關閉導致孩子從距離地面約10米高的纜車內滑出墜地,導致其構成九級和十級兩處傷殘。小華家人要求景區(qū)賠償護理費等共計571540元。
庭審時,石林峽公司代理人同意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但說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因為孩子外公對造成損害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平谷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對該事故進行了立案調查。報告確認:站臺服務人員劉某,未按規(guī)定在遇到兩名游客乘坐索道時,安排游客在“上車起始線”兩側分別上車;張某未按要求站在上車區(qū)域提供服務。站臺服務人員也未按規(guī)定要求,在遇到特殊人群乘坐纜車,在上下纜車時控制纜車慢速行駛。孩子與其外公在站臺上車過程中,外公未能及時將孩子整個身體完好抱上吊籃內,導致孩子驚慌發(fā)生推阻,而吊籃運行到達“上車禁止線”標線處時,外公未能上車成功,孩子也未能下車。事發(fā)前,張某未在其崗位,未及時按下緊急停止按鈕。
質監(jiān)部門得出事故責任認定:石林峽景區(qū)對如意苑索道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安全管理不到位,應承擔主要安全管理責任;中間站站臺服務人員脫離崗位,未按規(guī)定要求履職盡責,應承擔相應責任。孩子外公未及時將外孫整個身體完好抱上吊籃內,也應負有一定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有義務保障原告乘坐纜車過程中的安全,而被告卻在原告乘坐纜車過程中,存在重大工作缺陷,在此次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小華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398779.77元,其中被告已給付126018.63元,尚欠272761.14元未付。(記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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