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對比現行法律,草案新增校方責任,要求學校建立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及時排查可能導致學生欺凌事件發生的各種隱患。
草案要求,“學校應當嚴格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及時排查可能導致學生欺凌事件發生的各種隱患。學生欺凌事件達到處置以學校為主。對于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行為,學校應當請公安機關參與處理”。
同時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以購買服務等方式招聘專職或者兼職的社會工作者,長期或者定期進駐學校,協助開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參與處理學生欺凌事件和其他不良行為,為有需求的學生提供服務”。
草案還要求校方應配備心理健康教師,規定“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預防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問題。
新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