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 據浙江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搶劫死刑復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準汪維明、劉永彪死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后向汪維明、劉永彪進行了宣告,并于2019年10月22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汪維明、劉永彪執行了死刑。執行死刑之前,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汪維明、劉永彪的近親屬會見了汪維明、劉永彪。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1995年夏,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因經濟拮據共謀前往浙江省湖州市織里鎮搶劫,并糾集同鄉王某保參與。后三人攜帶匕首至織里鎮,因未物色到合適對象而未果。同年11月下旬,劉永彪到上海市找到在工地打工的汪維明,提議再去織里鎮搶劫作案。11月28日,汪維明和劉永彪再次來到湖州市織里鎮,入住織里鎮晟舍新街閔記飯店旅館203房間后,發現同房間的山東籍客商于某鋒(被害人,歿年38歲)來此地收賬,即商定劫取于某鋒的錢財。次日,汪維明、劉永彪上街購買了一把羊角鐵榔頭和一段尼龍繩。當日深夜,趁于某鋒熟睡之際,汪維明持榔頭猛擊于某鋒頭面部數下,隨后劉永彪也拿過鐵榔頭朝于某鋒頭部猛砸數下,致于某鋒顱腦損傷死亡。二人從于某鋒身上僅翻出20余元現金,遂決意繼續搶劫旅店老板。汪維明以結賬為名將住在隔壁202房間的旅館老板閔某生(被害人,歿年60歲)騙進203房間,二人用尼龍繩捆綁閔某生雙手,將毛巾塞進閔某生嘴里,從閔某生手上劫得一枚黃金戒指,后汪維明持榔頭猛擊閔某生頭面部數十下,致閔某生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爾后,汪維明進入202房間,向閔某生之妻錢某英(被害人,歿年56歲)逼要錢財未果,即持榔頭朝錢某英及其孫子閔某(被害人,歿年12歲)的頭面部猛砸,致錢某英、閔某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劉永彪、汪維明一起在202房間翻找出現金100余元逃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汪維明、劉永彪結伙持械搶劫,致四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應當依法予以嚴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追訴決定,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