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通告,就《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1年1月1日0時起 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擬常年禁捕
《意見稿》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0時起,對長江流域332個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對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天然水域,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鄱陽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天然水域,則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禁捕范圍,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與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連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禁捕范圍和時間。
此前,國務院、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在多份文件中已經提出長江流域禁捕的相關意見,本次《意見稿》在此前文件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禁捕的時間及范圍。
在2018年10月15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中,即已提出“到2020年,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現常年禁捕”。
今年年初,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將長江水域劃分為四類,分類分階段推進禁捕工作。
《實施方案》提出,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區要在2019年底以前率先實行全面禁捕并在此后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在2020年底以前完成漁民退捕,并實行暫定10年的禁捕;大型通江湖泊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禁捕區,在2020年底以前實行禁捕。
明確“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區”和“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范圍
此次《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實施方案》提出的“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區”和“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范圍。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區”包括原農業部2017年公布的《率先全面禁捕的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以及名錄發布后,長江流域范圍內新建立的以水生動植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指原農業部2015年發布的《農業部關于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中規定的有關禁漁區,即:青海省曲麻萊縣以下至長江河口(東經122°、北緯31°36′30″、北緯30°54′之間的區域)的長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烏江、漢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肅省、陜西省、云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境內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內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確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此外,《意見稿》明確了《實施方案》中有關禁捕期間特殊捕撈需要的專項管理細則,提出由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組織確定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數量、捕撈能力總量和特定資源可捕量,并確定省際間分配方案。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發放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分配的指標限額。專項(特許)捕撈作業需要跨越省級管轄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關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管理。
新京報記者 張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