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0月22日,汕尾陸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楊炎弟、吳少淮等15人涉黑涉惡一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主犯楊炎弟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吳少淮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二年八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自1996年以來,被告人楊炎弟為獲取經濟利益,以其家庭成員為核心,不斷吸收社會閑散人員,在陸豐陸城一帶為非作惡、稱霸一方,至2013年逐步形成了以楊炎弟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非法高利放貸,多次在討債過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采取持槍斗毆、毆打、拘禁或言語恐嚇、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軟硬暴力方式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高額利益。
2017年1月4日晚,因組織成員發生債務糾紛,楊炎弟領導的涉黑組織與以吳少淮為首的涉惡犯罪集團約定在陸豐市人民廣場門口“曬馬”。次日凌晨,雙方各自糾集了多名組織成員攜帶槍支等兇器到達人民廣場,相互毆打進而持槍火拼,致雙方多人受傷,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楊炎弟犯罪集團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楊炎弟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法院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