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派出所原所長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貪污超280萬獲刑八年
昨日,深圳檢方發布通報,由深圳市檢察院立案偵查、福田區檢察院起訴的深圳福永派出所原所長劉漢堯(男,53歲,副處級)一案,近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漢堯犯徇私枉法罪、貪污罪,數罪并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早在今年3月,深圳檢方曾發布通報,起訴書指控提及,劉漢堯被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與他人結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2808157.97元人民幣用于個人消費等;同時,被告人劉漢堯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究,依法應當分別以貪污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深圳檢方通報中介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偵查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2018年10月31日,深圳市檢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對劉漢堯立案偵查,市檢察院檢察長王雁林主辦該案。該案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全國檢察機關查辦的首宗職務犯罪案件。
指示辦案民警對涉嫌
誣告陷害案停止調查
具體案情方面,深圳檢方通報提及,2013年8月,被告人劉漢堯利用擔任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所長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指使辦案民警對一宗涉嫌誣告陷害案停止調查,致使這一犯罪行為沒有被及時立案追訴。被告人劉漢堯還指使民警,以派出所名義迫使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并部分履行。2013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劉漢堯還伙同他人簽訂虛假用電協議,報銷電子防控監控設備用電經費2808157.97元,用于個人消費等用途。
深圳檢方表示,由于偵查工作扎實,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案從移送審查起訴到提起公訴,僅用了1個月。福田區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對劉漢堯系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指控,全部被法院判決所認定。法院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劉漢堯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劉漢堯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日前,該判決已生效。(全媒體記者王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