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通過拉票賄選兩次當上村委會主任的“黑老大”一審被判25年
新華社海口11月11日電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1日對瓊海市王紹鼎等21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等7罪,數罪并罰,判處“黑老大”王紹鼎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判處其他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到1年3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世紀90年代,王紹鼎混跡于社會,結交刑滿釋放、社會閑散人員,通過約架、耍橫樹立惡名。2009年,王紹鼎在瓊海市嘉積鎮經營鼎盛美食城,將美食城作為前期豢養組織成員和組織聚會的主要場所。經過不斷發展,逐步形成了現有規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王紹鼎通過拉票、賄選等手段兩次當上瓊海市嘉積鎮里邦村委會主任,控制基層組織。王紹鼎以親屬、同學等關系為紐帶,拉攏該村閑散人員充當打手和幫兇,打著里邦村委會主任的“旗號”,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大肆強攬里邦、泮水地區的工程項目。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9386287.2元,其中對洋浦華盛物流有限公司瓊海分公司強迫交易所得利潤為4191657.2元,敲詐勒索他人非法獲利211000元,控制里邦、泮水地區砂石、水泥供應等工程非法獲利4983630元。
該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維護非法利益,在瓊海市里邦、泮水地區有組織實施聚眾斗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妨害公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該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后果在組織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劉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