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1月15日電 記者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15日公開對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深圳)辦事處原主任樓杏元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樓杏元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樓杏元利用擔任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幫助其胞兄從與有關單位合作投資的、處于虧損狀態的房產項目中全額撤資退股,還以需支付“利息”為由索取500萬元。樓杏元違反規定調整轄區改造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使得上述單位實際控制人可從中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案發前,已實際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713萬余元。
200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樓杏元利用擔任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濱江區委常委、副區長、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深圳)辦事處主任等職務便利,為有關人員在參與轄區改造項目、公司經營發展、子女就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人民幣213萬元及價值9萬元的購物卡。
最終,法院以被告人樓杏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杭州市監察委員會依法追回的涉案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發還相關單位,責令被告人樓杏元退繳其余違法所得202.5萬元。(記者吳帥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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