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麗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林康受賄案在杭州中院公開宣判,法院對被告人林康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林康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擔任松陽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景寧畬族自治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接、土地拆遷補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196.234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林康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已全部追繳,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