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滬高空拋物首案獲刑一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行為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不適用緩刑
魯哲/應夢軒
今天上午,閔行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起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施行后,滬上首例因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本報新媒體11月19日、25日曾報道)。法院判決被告人蔣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時許,被告人蔣某因家庭矛盾,通過開鎖人員撬開其父母位于本市閔行區某小區14樓的房門,持棒球棍對家中物品進行打砸,又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于小區公共道路及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后,被告人蔣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具有自首情節。
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其辯護律師就蔣某拋物是否存在直接故意和量刑問題發表了辯護意見。審理期間,被告人親屬代為將被害人車損交到法院代管,希望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蔣某的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情節,對于檢察機關及辯護人關于減輕處罰、從寬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但蔣某在案發小區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因家庭矛盾為泄憤將財物拋下樓,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顯,行為已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不宜適用緩刑。
本案系《意見》出臺后滬上首起判決確認的高空拋物入刑案件。希望通過本案對那些枉顧公共安全發泄情緒的個人敲響警鐘,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法律將嚴懲不貸。(通訊員 應夢軒 記者 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