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屋管理新規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房屋7日內須申報出租信息
租賃關系成立、變更之日起7日內出租人應向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申報出租信息。最新一期政府公報顯示,《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已經深圳市政府六屆一百八十四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該規定所稱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業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等,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機構、人員。深圳市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出租屋的人口信息和房屋信息核查采集,并實現與公安機關居住登記申報系統的信息共享,以及排查能直觀發現的出租屋安全隱患,并協助職能部門開展整治工作。
對于出租人的申報義務,該條例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出租人應當于租賃關系成立、變更之日起7日內向房屋所在街道的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申報出租屋信息,包括本人及出租屋居住人員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等。另外,該條例規定出租人還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此外,該條例規定同一棟樓內出租人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30人以上的,應當指定專人履行信息申報義務,并將專人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報告所在街道的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對于該種情形,該條例規定出租人還應建立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南方日報記者/陳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