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倒垃圾污染海洋 責任人被判賠780多萬元
廣東高院首次統一發布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
昨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統一發布了20例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來廣東法院審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關生產經營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以及跨境投資、跨境婚姻、跨境務工等領域權益保護等內容,對廣東全省法院審理相關民商事案件進行指導。
粵港澳大灣區三地法律制度不同、制度規則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要素流動的瓶頸。廣東法院按照“中央要求、灣區所向、三地所長”原則,以打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為重點,在推動依法平等保護、深化司法合作的銜接上聚焦發力,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內各類要素深度融合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全省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人身安全、公平交易、財產制度、知識產權、生態環境、創業就業保護,依法充分保障港澳企業及港澳居民在內地投資、經營、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據了解,去年以來,廣東法院共審結各類涉港澳民商事案件2萬多件,約占全國的三分之二。今年1-11月審結涉港澳民商事一審案件8488件,辦理區際司法協助案件2374件。
典型案例:
傾倒垃圾致使海水污染
2016年7月、8月期間,內地居民彭某權、馮某林、何某生、何某森、袁某勝為謀取非法利益,以加高加固堤圍為借口,在東莞市中堂鎮碼頭將垃圾通過船舶運往中山市民眾鎮橫門東出海航道12號燈標堤圍處進行傾倒。經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評估鑒定,垃圾中含有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質,垃圾滲濾液進入海水后造成海水污染,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3862716.5元和生態修復費用人民幣3751941.78元。廣東省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對彭某權等人提起訴訟,主張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和經濟損失。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支持提起公益起訴。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彭某權等人傾倒的垃圾污染了海洋環境,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的廣東省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可以支持起訴。彭某權等人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共同侵權,彭某權、馮某林、何某生、何某森應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經濟損失等共計人民幣780余萬元,袁某勝在其參與實施的環境損害范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款應上交國庫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判后,袁某勝提起上訴,因逾期未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按其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生效。
據悉,本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本案的審理踐行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彰顯大灣區內實行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環境司法理念,行政主管部門、檢察機關、司法機關根據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的公益訴訟制度切實履行職責,為建設美麗灣區保駕護航。(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黃慧辰、賀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