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電子數據范圍和審查認定規則
最高法再修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對原《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和補充,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被納入“書證提出命令”適用范圍,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得以明確。
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最高法發布民事訴訟法解釋,對于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此次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范圍作出詳細規定,同時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根據這份修改決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類因素綜合判斷。修改決定同時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近年來,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各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關注新的信息技術對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加強對電子數據規則適用的研究。要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積極做好釋明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正確運用新的證據形式和證明方法完成舉證。法制日報記者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