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羈押856天獲國家賠償32萬余元
為保護妹妹持鐵鍬打死妹夫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
2019年8月23日,檢察機關對河北男子田豐作出不起訴決定,當天他被無罪釋放。此時,他因保護妹妹而持鐵鍬打死妹夫,已被羈押856天。田豐拍死妹夫的行為被認定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12月24日,該院依法就田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賠償田豐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人民幣270444.64元;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nèi)為田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田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該決定已依法于12月29日送達田豐。
2017年4月19日深夜,在田豐家中,其妹田某與妹夫趙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爭執(zhí)中,趙某持刀捅向妻子。為了保護妹妹,田豐舉起一把鐵鍬上前制止,雙方發(fā)生沖突。最終田豐持鐵鍬將妹夫趙某打成重傷,不治身亡。
2018年7月,保定市徐水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田豐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于防衛(wèi)過當,判處有期徒刑6年。保定中院二審同樣認為田豐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于防衛(wèi)過當,判處有期徒刑3年。隨后田豐提起申訴。
保定中院12月29日關于田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情況通報顯示,該院原二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豐有期徒刑3年,判決生效后,該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該案由保定中院再審。
2019年7月26日,保定中院再審作出刑事裁定,撤銷保定中院(2018)冀06刑終592號刑事判決書及徐水區(qū)法院(2018)冀0609刑初60號刑事判決書,發(fā)回徐水區(qū)法院重審。
上述刑事裁定書顯示,二審中公訴人出庭意見為:案發(fā)前田豐無犯罪動機,在被害人捅刺田豐妹妹后,田豐連續(xù)擊打被害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控辯雙方均對田豐構成犯罪持否定意見。
重新審理過程中,徐水區(qū)檢察院以田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為由,于2019年8月22日要求撤回起訴,徐水區(qū)法院予以準許。
2019年8月23日,徐水區(qū)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田豐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對田豐作出不起訴決定。隨后,田豐提起77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保定中院通報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保定中院作為該案賠償義務機關,對田豐因無罪羈押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結合田豐被羈押856天的法律事實,按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8年日平均工資標準315.94元作出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270444.64元的決定;田豐因無罪被羈押,精神受到損害,決定為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nèi)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綜合考量該案侵權情形及損害后果等因素并結合本地生活水平,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 周宵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