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萬賠償款由誰來監管
近日,經山西省運城市檢察機關公開聽證和現場調解,小寒(化名)的母親溫某和其祖父母終于就小寒的監護權問題達成了和解。
一筆賠償款引發的監護權糾紛
小寒今年9歲,在她不到兩歲的時候,父母離婚,她隨父親以及祖父母一起生活。2017年,她父親在工作中觸碰高壓線意外身亡。小寒和祖父母向法院提起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因小寒是未成年人,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作為小寒唯一的法定代理人,小寒的母親溫某已經再婚組建新家庭,又生育一兒一女。
面對女兒的不幸,溫某放下工作,作為小寒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法院判決,小寒獲得各項賠償款總計45萬元,其中觸電事故訴訟賠償款28萬余元,由祖父母代為領取,小寒父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款16萬余元由保險公司打入溫某賬戶。
圍繞著“45萬元賠償款”的保管支配問題,2017年以來,溫某和小寒的祖父母之間的矛盾不斷升級,引發了一系列的訴訟。
先是小寒祖父母因對溫某分多次將賠償款從賬戶轉出,認為侵害到小寒財產權益,將其訴至法院。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撤銷了溫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祖父母為監護人。后溫某不服,提出異議申請,法院再審后又恢復了溫某的監護人資格,同時撤銷小寒祖父母的指定監護人資格。今年3月,小寒祖父母不服小寒監護權糾紛一案的判決結果,向所在地永濟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向運城市檢察院提請抗訴。
公開聽證促調解
運城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檢察官王林婷認真審查了該案:“案件關系到小女孩今后的生活、學習及財產權保護等諸多問題,甚至影響到其未來和人生。”
“如果簡單機械地依法辦案,由溫某行使監護權,合法卻不合情。小寒由祖父母繼續撫養監護,合情合理卻存在法律障礙。任由官司打下去,雙方積怨會越來越大,矛盾會越來越深,無論哪一方勝訴,不會有真正的贏家,最終受傷害的還是小女孩。”王林婷陷入到了法、理、情的權衡之中。
多年的辦案經驗提醒著王林婷,決不能就案辦案,案件的處理必須慎之又慎。于是,她向領導進行了匯報。隨后,該院成立了檢察官辦案組,經多次討論,反復協商,一致認為,本案的最佳途徑是走調解之路,盡最大努力促成和解。
承辦檢察官在精準把握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基礎上,主動與雙方當事人多次溝通,講法律,談感情。承辦檢察官認為雙方當事人雖有爭執與誤解,但仍有調解基礎,那就是雙方都希望小寒身心健康成長,都希望最大限度地保護小寒的財產權益。辦案組堅持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決定對本案進行公開聽證,聽取多方意見。
聽證會召開前,讓檢察官沒有想到的是小寒也被祖父母帶到了現場,辦案組主辦檢察官師兆林隨即安排負責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女檢察官把小女孩帶到未檢工作區“玩耍”。“我們不愿意讓孩子看到她的親人在為了爭奪對她的監護權而鬧矛盾。”
共管賬戶建議獲認可
聽證會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分別結合自身專業背景發表了聽證意見。他們表示,處理案件的關鍵和原則是如何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建議雙方心里要坦然一些,不要總是記掛以前的訴訟而鬧下去,一切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前提。
雙方爭執的焦點是將監護權與45萬元賠償款混為一談,認為誰有監護權,誰就理所當然擁有對45萬元的管理支配權,故而通過爭奪監護權來取得對賠償款的管理和支配。辦案組認為,本案雖是監護權糾紛,但源頭是對賠償款的管理支配問題,只有二者一并解決,矛盾才能得到根本解決。于是,他們有了初步設想,那就是對45萬元賠償款的管理與支配作出合理安排,設立共管賬戶由雙方共同監管,監護權問題自然能夠迎刃而解。設立共管賬戶的建議得到大家的一致認可,聽證會現場,溫某和小寒祖父母雙方均表示愿意調解。
聽證會的當天下午,檢察官立即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制定調解預案。
次日清早,辦案組三名檢察官就驅車奔赴永濟市進行現場調解。在永濟市法院的大力支持和積極協調下,以及在永濟市司法局等部門的共同參與下,經過耐心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溫某以委托監護的方式將小寒交由祖父母撫養。45萬元賠償款由雙方設立共管賬戶共同監管,原監護權糾紛判決不再執行,溫某撤回要求小寒祖父母返還28萬元賠償款的侵權之訴。
調解現場邀請了銀行工作人員辦理共管賬戶,并協調法院出具法律文書確認了調解協議的效力。溫某和小寒祖父母握手言和,并自覺配合將賠償金全部交至共管賬戶。至此,長達三年的監護權之爭畫上圓滿的句號。(梁高峰 李忠祥)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罕見出土五件古代“蒸鍋”,其中一件大有玄2025-02-05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