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購射釘槍獲刑續:自稱為裝修而買,三次審判均認定有罪
澎湃新聞記者 陳雷柱
四年前的一次網購經歷,讓湖北十堰的龔先生不得不面對“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指控,他至今也不愿相信,自己用來裝修的射釘槍,會被認定為“槍支”。
龔先生被警方查獲的射釘槍。本文圖均為當事人供圖
龔先生于2016年8月在湖北省房縣開了一家養殖場,他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裝修期間,他聽從木工建議,先后兩次在網上購買射釘槍,后被警方發現,兩把射釘槍被收繳,其中一把被認定為槍支。
2018年9月19日,房縣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龔先生管制一年一個月,龔先生上訴后,十堰中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裁定,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12月30日,房縣法院經過重審后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龔先生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免于刑事處罰。龔先生上訴后,十堰中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房縣法院的有罪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刑事立案后,公安機關曾對龔先生購買的射釘槍進行了三次鑒定,均認定該射釘槍為“槍支”,但前兩次的鑒定各項數據均存在差異,“第一次槍口比動能為6.64焦耳,第二次為194.14焦耳,重審期間做的第三次鑒定我至今沒有見到鑒定報告,只給了我一個結論說射釘槍被認定為槍支。”
龔先生在近日收到終審裁定后告訴澎湃新聞,他仍然認為自己無罪,“將繼續申訴”。
公安機關對射釘槍的第三次鑒定中,仍然認定為槍支。
網購射釘槍,男子被判非法持有槍支罪
龔先生于2016年8月在湖北省房縣一座大山深處開辦了一家養殖場,他告訴澎湃新聞,養殖場在裝修期間,因為地處深山沒有通電,他接受木工建議,在網上購買了兩把射釘槍,方便工人干活。
“當時根本沒想過這東西居然會牽扯到犯罪。”龔先生說,最初他在網上搜到售賣射釘槍的店鋪時,商家曾介紹稱射釘槍屬于裝修工具,他購買后,由于操作不當,導致射釘槍損壞,于是又購買了第二把,“射釘槍是木工組裝的,裝修完成后,我就一直把它扔在倉庫,直到警察前來調查都沒有動過。”
龔先生回憶稱,2017年11月15日,他丟在倉庫里的射釘槍被公安機關查獲,民警是通過對物流信息例行檢查時發現他購買了射釘槍。后經十堰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他購買的射釘槍“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具有致傷力,系改制射釘槍,應認定為槍支”。
盡管龔先生對鑒定結果提出疑義,但在之后的第二次鑒定中,這把射釘槍仍然被認定為槍支。
2018年9月19日,房縣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龔先生管制一年一個月。龔先生對判決結果及兩次鑒定結論均不認同,他說,自己將射釘槍交給警方時已將其自行拆卸,“鑒定時是警方或鑒定機構組裝的,鑒定報告中稱我的射釘槍系改制射釘槍,很可能與組裝原理有關,但鑒定時射釘槍并不是我組裝的。”
該案一審宣判后,澎湃新聞曾于2019年4月24日對案件進行報道,此后,十堰中院于同年4月26日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裁定書顯示,十堰中院經過閱卷,審核證據,詢問上訴人后,將案件移送十堰市檢察院閱卷,因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經十堰市檢察院建議,該案曾延期審理一次。該院一名承辦法官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曾表示,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是因“龔先生對鑒定結果存疑”。
十堰中院在終審裁定中維持了此前的有罪判決。
鑒定數據存在差異,三次審理均判有罪
龔先生對鑒定結果的質疑源于兩次槍支鑒定報告中,對涉案射釘槍的測試數據,據他提供的兩份鑒定報告顯示,兩次鑒定的各組數據存在諸多差異,槍聲數據、彈丸大小、槍管長度、槍管口徑以及最后測試的槍口比動能都有所不同。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一律認定為槍支,“我的射釘槍第一次鑒定測試結果為6.64焦耳,第二次為194.14焦耳,差異巨大。”
鑒于上述原因,案件發回重審后,房縣公安局又對涉案的射釘槍進行了第三次鑒定,該局在2020年5月30日出具鑒定意見通知書稱,“對龔某持有的寶馬X5射釘槍進行槍支性能鑒定,鑒定意見是認定為槍支。”
龔先生稱,這次鑒定他從始至終沒有見到鑒定報告中的具體內容。房縣法院經過重審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龔先生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并具有主動上繳等情節,酌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澎湃新聞注意到,判決書中關于第三次槍支性能鑒定的描述,僅稱送檢射釘槍“槍口比動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認定其為槍支,沒有具體數據。
龔先生認為自己的射釘槍是生產工具并非槍支,房縣法院的有罪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并據此提出上訴,請求法院宣判他無罪。十堰中院經過審理認為,龔先生雖經過合法途徑購買射釘槍,但同時還購買了精密鋼珠、高壓氣瓶、磁力環、無縫鋼管等物品,均為槍支配件,經過三次鑒定,均認定涉案射釘槍為槍支,且有證人稱曾見過龔先生的槍,可以打鳥。
十堰中院據此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認定龔先生明知涉案射釘槍為槍支而故意持有,并據此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月22日,龔先生在收到終審裁定后告訴澎湃新聞,盡管案件經過重審后,將他的刑罰由管制一年一個月改判為免于刑事處罰,“但我仍然認為我無罪,我還將繼續申訴”。
澎湃新聞記者 陳雷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