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6日電 記者日前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4日依法對石鳳剛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污罪等15項罪名分別判處石鳳剛無期徒刑、石陽有期徒刑25年,并處沒收兩人的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判處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到1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石鳳剛系豐臺區長辛店鎮辛莊村原黨總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通過把持村基層組織的控制權,伙同石陽及其組織成員多次在辛莊村內有組織地實施貪污、索要及收受賄賂、職務侵占、強迫交易、敲詐勒索、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活動,并在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縱容下,大肆毀林占地,壟斷農村資源,攫取巨額經濟利益。
據介紹,石鳳剛等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對群眾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對相關執法人員或拉攏腐蝕或打擊報復,并公然實施聚眾沖擊國家機關、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等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了以石鳳剛、石陽為組織者、領導者,以于萬、趙書連等5人為骨干成員,以張磊、馮超等6人為積極參加者,以洪阿男、韓金龍等7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鳳剛、石陽組織、領導于萬、趙書連、洪阿男等人,形成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為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決。(記者吳文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