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10月14日電 記者14日從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二審開庭審理被告人田某某等11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田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對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罰和相應罰金。該案涉案金額達110億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1月,汪某(另案處理)開始經營杭州啟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啟藍公司”),汪某擔任法定代表人,下設總裁、財務、金融服務中心等主要部門,集團公司成員有浙江寶力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卓茂公司等子公司。同時,汪某還操控成立啟藍投資公司、啟藍資管公司等關聯公司。
2014年1月以來,啟藍公司以“啟藍資管”“啟藍投資”等名義,采用線下通過門店以及線上推廣“元泰金服”APP等方式銷售債權轉讓、私募基金份額等理財產品,通過夸大宣傳、承諾支付5%-24%年化收益、約定回購等手段,吸引社會不特定公眾投資。2018年7月26日起,啟藍公司因資金鏈斷裂,導致無法兌付。經審計,啟藍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11367775181.32元,未兌付2511333818.51元,未兌付人數達9700余人。
汪某操控將非法吸收的相應款項歸集至其個人、啟藍公司、元泰數據公司等其實控賬戶,將所吸收資金用于還本付息、公司營運、發放業務員傭金、對外投資、對外借款、購買房產、購買車輛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等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決。(郭其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