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11月6日電 記者6日獲悉,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被告人余斌、洪賢實、洪谷鏈等8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賭博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數罪并罰,判處主犯余斌死緩刑,并處罰金;判處骨干成員洪谷鏈死緩刑;判處洪賢實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其余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七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0年起,被告人余斌為牟取非法利益,積極招攬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通過實施敲詐勒索、非法高利放貸、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余斌為組織者、領導者,以洪賢實為領導者,洪谷鏈等人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長期在陽江市城區及周邊郊區開設賭場、非法高利放貸,對魚販強收“保護費”,以此聚斂錢財。
2000年,余斌等人向東平碼頭的魚販們提出要收取“保護費”,并多次威脅若不繳納會被毆打。此后,余斌指使組織成員在東平碼頭巡查,對停繳保護費的魚販進行攔截、毆打,對當地的收魚賣魚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了惡劣影響,并致使兩名魚販受傷。魚販們因難以盈利,集體向警方報案,余斌等人才被迫停止收取“保護費”。
為擴大組織勢力,余斌及其組織成員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2004年11月5日,余斌等人在夜總會因搶麥克風與他人發生矛盾,余斌遂指使洪賢實、洪谷鏈等組織成員追打對方,致使被害人楊某某當場死亡。
法院認為,以余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固定,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余斌作為組織、領導者,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他成員應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索有為 劉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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