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11月11日電 記者11日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段維寧等41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首犯獲刑25年。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段維寧組織成立通順車隊,2014年成立巽森公司,主要向大同市第一、第二發電廠等地運輸煤炭掙運費。為了能夠快速發展,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段維寧糾集社會上的前科劣跡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段維寧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段維鋒、段維亮、聶晉飛等9人為骨干成員,被告人何艷云、林磊、楊雁軍等14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魏超、秦永亮、李建軍等17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將部分經濟利益用于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獎金、提供車輛、作案工具,以此維系組織生存發展。
該組織在大同市礦區安全路小區拆遷過程中,對施工單位、拆遷住戶進行暴力威脅、恐嚇;在大同市第一、第二發電廠采用攔截、毆打其他車隊人員的方式,使其車隊的運煤車能夠隨時優先進入電廠送煤,在電廠運煤市場上稱霸一方;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方法,騙取國家巨額稅款,快速積累巨額財富;在拉運土方過程中,糾集組織成員阻礙城管執行公務,提升組織在社會上的影響力;在大張高鐵工程建設中惡意競標,承攬砂石業務,采取聚眾擾鬧競標會場,在多個工區采取毆打他人、砸毀車輛、聚眾堵路等非法行為壟斷經營,迫使多家供貨商退出交易。
該組織在大同市第一、第二發電廠運煤市場及大張高鐵建設過程中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段維寧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二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的財產刑。(劉小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