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崇左11月17日電 11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廣西柳城縣縣長余瑞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余瑞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財物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贓款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余瑞軍利用其擔任柳州市陽和新區黨工委副書記、柳東新區黨工委副書記、柳城縣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覃某、鄧某龍、羅某龍、林某、何某、陳某鵬、陸某等人在工程承攬、土地租賃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1618.0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余瑞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余瑞軍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后,余瑞軍家屬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積極退出部分贓款,其家屬還代為預繳罰金;余瑞軍知罪、悔罪,認罪態度好,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綜上,余瑞軍行為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余瑞軍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葉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