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寧11月23日電 23日上午,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縣委原書記趙麗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麗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趙麗利用其擔任崇左市大新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農偉(另案處理)等七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務晉升、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其專職司機農卡倫(另案處理)或本人直接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344.567052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趙麗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并如實供述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贓款835.742195萬元以及購物卡116張。
南寧市中院認為,被告人趙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130萬元,單獨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14.567052萬元,共計人民幣1344.56705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趙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趙麗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對扣押在案的趙麗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上繳國庫。
根據被告人趙麗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具體情節,南寧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謝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