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寧11月24日電 11月24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宣判海北州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游海洪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游海洪以犯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沒收受賄贓款77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游海洪為尹某(已判決)在項目申報、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尹某現金賄賂77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時任海北州財政局局長白順興(另案處理)行賄10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游海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游海洪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文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