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惠州11月26日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6日通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依法對鐘孔平等19人涉黑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惠州市龍門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判處鐘孔平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六萬元(人民幣,下同);判處其余18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至二年。宣判后,鐘孔平等18人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鐘孔平等人在原有宗族組織的基礎上成立理事會,假借宗族理事會名義,多次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破壞選舉、妨害公務、毆打他人、非法采伐泥土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以鐘孔平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0年5月,龍門縣某溫泉度假公司在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拆除了公司在村中修建的觀景臺。鐘孔平等人得知此事后,便認為該公司拆除了宗族所屬財物,要求溫泉公司補償損失,糾集近200名村民,手持鋤頭、扁擔等工具,堵在溫泉景區門口,不讓人員、車輛進出,并公然對抗政府勸散工作,造成大約200名游客滯留景區,溫泉公司無法正常營業。
該組織還實施了非法采挖山泥、非法砍伐林木、強迫豬肉檔交納管理費等違法行為;為了應付公安機關調查,還要求組織成員統一口徑,企圖以逃避法律制裁。
該組織為非作惡、殘害、欺壓百姓,架空村民小組自治權利,侵蝕村民小組對集體土地的管理權限、經濟收益,稱霸一方,橫行鄉里,在田尾村一帶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方偉彬 全小晴 鄧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