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寧1月12日電 12日,記者從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2020年12月23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殷某偉等35人涉黑案作出二審判決,對上訴人李某梅、張某勝、殷某瑩、魯某以及原審被告人趙某等5人依法予以改判。維持本案其他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一審的定罪量刑。被告人殷某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強迫勞動、敲詐勒索等16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
據悉,海東中院對上訴人李某梅、張某勝、殷某瑩、魯某以及原審被告人趙某等5人依法予以改判。其中,上訴人李某梅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7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上訴人張某勝、殷某瑩、魯某等3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判處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原審被告人趙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一審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在海西州格爾木市對被告人殷某偉等35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殷某偉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500萬元、罰金7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責令被告人殷某偉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共計733000元;依法追繳非法采礦違法所得4782706.50元;非法采礦、濫伐林木中的涉案財產予以沒收。被告人李某、李某梅等19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被依法判處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1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七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被免于刑事處罰。
該案一審宣判后,殷某偉等11名被告人不服,向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該案后,及時選派業務精湛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對331宗案卷仔細查閱的基礎上,趕赴格爾木市訊問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聽取了各辯護人意見,進行了認真評議。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殷某偉、李某等11人和原審被告人丁某、付某林等24人的行為,分別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強迫勞動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拘禁罪、騙取貸款罪、串通投標罪、濫伐林木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原判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根據二審查明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上訴人李某梅、張某勝、殷某瑩、魯某等4人自愿認罪服罪認罰,原審被告人趙某的自首情節應予認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文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