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面鑼對面鼓,公開聽證促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最高檢第七檢察廳負責人就行政檢察公開聽證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一場鄰里界墻糾紛,涉及六方當事人,打了6年官司仍未最終解決,檢察機關化繁為簡,聽證會上爭議雙方當場和解,實現“案結事了”……2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行政檢察公開聽證典型案例。
公開聽證對于行政檢察工作有何意義?如何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最高檢第七檢察廳廳長張相軍就相關問題回應了記者提問。
可觸可感,以聽證促公正贏公信
記者:近年來,公開聽證作為一種檢察辦案的新形式備受社會各界關注。請問,在行政檢察案件辦理中,公開聽證具有怎樣的現實意義?
張相軍:公開聽證是檢察機關的一項戰略性工作,是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運用檢察職能參與國家治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創新,也是制度建設的再完善。開展公開聽證活動,是檢察機關為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深化檢務公開、自覺接受監督、確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確處理而采取的一種辦案方式。行政檢察主要監督“民告官”案件,采用公開聽證方式,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一是能夠更好地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行政檢察監督案件中開展公開聽證工作,可以充分保障處于弱勢一方的公民、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體現以公開促公正、用聽證贏公信的理念,是檢察機關落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求的積極探索。
二是能夠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聽證能夠促進檢察人員改變以往單純依靠書面審查、就案辦案的傳統辦案模式,在聽證過程中進行證據交換、調查核實,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尤其是聽證員獨立發表客觀、中立的意見,有利于檢察機關更加客觀準確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對案件作出處理。
三是能夠更好地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一方面,聽證是為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以“看得見”“聽得到”的形式,贏得人民群眾對行政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聽證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消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對司法辦案的疑慮,解開當事人心結,實現案結事了政和。
成效顯現,行政訴訟監督公開聽證快速增長
記者:在剛剛過去的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行政檢察公開聽證工作的情況如何?
張相軍:2020年,各級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最高檢黨組指示要求,結合正在開展的“加強行政檢察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廣泛開展公開聽證活動,公開聽證案件數量大幅提升,取得明顯成效,呈現出案件覆蓋面廣、社會認同度高、信息技術應用廣等特點。全年對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開展公開聽證900余件,同比增長6.5倍;在為期一年零二個月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中,開展公開聽證的案件近1200件,占化解總數的18.8%。
為推動行政檢察公開聽證工作的規范化、高質量開展,最高檢第七檢察廳編發典型案例,加強引領、示范和指導。各地檢察機關對爭議分歧較大、涉及當事人眾多、案情重大復雜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廣泛開展公開聽證工作,組織申請人和行政機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社會人士等,參加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力爭以更為公平、公正、公開的辦案程序,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定分止爭,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記者:化解行政爭議是行政檢察工作的重要任務。請您結合這批行政檢察公開聽證典型案例,介紹一下公開聽證對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起到了哪些促進作用?
張相軍:檢察機關堅持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開展公開聽證,為各方平等交流對話、辯法析理提供平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消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對司法辦案的疑慮,解開當事人心結,促成和解,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一是平等交流,凝聚共識。行政相對人處于弱勢地位,容易“有心結,想不開”。例如此次發布的遼寧白某龍與某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申請監督案,行政行為雖有程序瑕疵,但土地登記與實際不符確實是事實,“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檢察機關化繁為簡,通過舉行公開聽證會,為當事人搭建平等對話、溝通交流的平臺,行政相對人能夠通過公開聽證充分表達意見,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知情權、參與權。
二是查明案情,定分止爭。行政爭議得以實質性化解,不僅要按照事實、依法開展,更要讓爭議雙方對處理結果真正“口服心服”。檢察機關踐行精準監督理念,發揮公開聽證調查核實作用,對關鍵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有利于查明案情,明晰是非,提升行政爭議化解的成功率,實現精準監督、精準化解。
三是智慧借助,促成和解。在公開聽證過程中,檢察機關借助外力,發揮聽證員專業、獨立、客觀優勢,借助社會力量參與案件辦理,對當事人疑問進行解答與說理,引導當事人走出誤區,在法律范圍內尋求合法合理的糾紛化解途徑,為化解爭議奠定思想基礎。
能聽盡聽,讓行政檢察公開聽證常態化
記者:請問,就抓實抓細行政檢察公開聽證工作,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是什么?
張相軍:下一步,我們將全面落實最高檢黨組的指示要求,認真執行《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堅持“應聽盡聽”,進一步推動檢察聽證工作規范化、常態化開展。
一是堅持“能聽證、盡聽證”。對于多年申訴、各方關注的典型案件,以及檢察機關認為進行公開聽證具有積極社會意義的案件,都應當進行公開聽證。將公開聽證作為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常態機制來抓,全面推開公開聽證工作,真正讓聽證成為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重要抓手和“助推器”。
二是發揮業績考評引領作用。強化業績考評對聽證的指引作用,加大考核權重,引導檢察官在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中主動開展公開聽證,推動公開聽證全面開展。
三是加強案例指導和實務培訓。對各地辦理的具有引領性、示范性、指導性的公開聽證案件,及時編發典型案例,供各地辦案時參照和借鑒,真正把案例用起來。通過舉辦培訓班、業務競賽等形式,加強實務培訓,提升運用公開聽證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