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深圳2月22日電 記者22日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1月27日對原告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金華市綠色生態文化服務中心訴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系自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以來,廣東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關于“綠色原則”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悉,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近年來在正常生產及廢水、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被生態環境部門多次抽查到存在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情形,其污染治理設施不足以處理生產產生的全部廢水、廢氣,不能確保各類污染物的長期穩定達標排放;其超標排放期間超標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已經對環境造成損害,且其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其超標排放情況、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導致被告實際排污量及對生態環境實際造成的損害大小已經難以準確認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環境侵權事實難以確定的不利后果歸于被告,綜合考慮已查明的具體污染環境情節、被告違法程度及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仍需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1000萬元,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在中國環境報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1000萬元,轉入深圳市專項基金賬戶,用于生態環境保護;支付原告律師費2萬元及差旅費1萬元。(鄭小紅 朱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