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防城港3月2日電 3月2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對防城港市最大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兩名罪犯李沖、丁偉群分別執行死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沖和被告人丁偉群共謀在廣西上思縣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牟利。為此,李沖糾集同案被告人林志同、韋必勇(均已判刑)和陸欽覽(另案處理,已判刑)、朱秀峰(已病故)參與制造毒品,韋必勇糾集其妻子梁衍球(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參與制造毒品,林志同糾集同案被告人梁世凱(已判刑)參與制造毒品。
該團伙分工明確。其中,李沖負責出資購買制毒原料,尋找制毒場地,組織人員制造毒品,聯系買家販賣毒品,安排運輸及分配毒資等;丁偉群負責聯系購買制毒原料和提供制毒技術。之后,丁偉群和其帶來的制毒師傅“西山”(姓名不詳,在逃)親自教授李沖等人制造毒品,先后在上思縣那琴鄉、叫安鎮那布村、叫安鎮那工村等地的制毒窩點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22日,公安民警將駕車運輸毒品的被告人甘偉師、梁泉生、黃寬、黃統帥(均已判刑)抓獲,當場從上述被告人駕駛的車輛查獲30包甲基苯丙胺,凈重30余千克。同日晚,民警分別查獲位于叫安鎮那布村、叫安鎮那工村等制毒窩點,抓獲梁衍球等人,現場查獲固液態混合甲基苯丙胺共1.6余噸及大量制毒工具。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分別以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沖、丁偉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二人分別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李沖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結伙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丁偉群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結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李沖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且在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丁偉群制造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且系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罪責突出的主犯,均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李沖及丁偉群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吳凰匯 聶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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