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再出實招。近日湖北省能源局發文要求,今后居住區停車場所、單位內部停車場所、公共停車場所、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道服務區等地,都要按比例配置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這份名為《湖北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文件,對五類場所充電基礎設施配置均作了明確規定:鼓勵既有居民區的專用固定停車位按需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公共停車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公共機構、在漢省屬企業的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改造安裝、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鼓勵其他社會企業參照以上標準開展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公交、環衛、通勤、出租、物流、警務等專用停車站場按需建設配備充換電設施。
對公共停車場所,鼓勵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充換電設施。新建的商業服務業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應按適當比例配建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其中武漢市不低于20%,襄陽市、宜昌市不低于15%,其它市州不低于10%。獨立占地建設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按停車位總數量100%的比例配建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道服務區,以及有條件的加油(氣)站,應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鼓勵與加油(氣)站合作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支持現有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暫行辦法》稱,鼓勵充電運營者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提升服務水平;各地可依規優選市場主體作為特許經營者,對一定區域和期限內的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實施特許經營;鼓勵有條件的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暫行辦法》提出,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導向的獎補機制。湖北省級相關部門按規定落實中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政策,支持各市、縣創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對充電基礎設施給予運營獎勵。實行充電基礎設施扶持性電價政策。2025年底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省能源局負責人表示,湖北將依托“互聯網+”智慧能源,提升充電基礎設施智能化水平,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形成以自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為輔助,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各地應積極推廣智能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居民區充電服務模式,加快形成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高速公路和城鄉公共充電網絡。
【小資料】
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各類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等相關設施。包括充換電站地面構筑物、充換電站(充電樁)等充換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等相關設施。
集中式充換電站,是指接入統一配電系統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公交車充換電站、出租車充換電站、專用車充換電站、城鄉公共充換電站、城際快充站等。
分散式充電樁,是指相互獨立的公共充電樁、單位內部及專用充電樁、個人自用充電樁等。
預留安裝條件,是指為今后建設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提前預埋電力管線(或預留敷設條件),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備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