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女士與張先生于2016年相識并登記結婚,次年育有一女。婚后張先生一直在外攻讀博士,畢業后在外地工作。多年來,夫妻二人一直異地生活,聚少離多,女兒出生后一直跟隨劉女士生活。因雙方長期分居,觀念差異巨大,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劉女士向宛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人離婚,女兒由劉女士撫養,張先生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要求張先生支付劉女士已負擔的撫養費,并支付家務補償90000元。
法院判決
庭審中,張先生同意離婚,但對劉女士提出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有異議。張先生主張,自己雖大部分時間在外讀書,但平時與孩子保持視頻聯系,每年寒暑假將孩子接到身邊生活、帶孩子旅游等。張先生為了家庭在外讀書,劉女士為了家庭工作,雙方對家庭付出是相等的,故無需向劉女士支付家務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起訴離婚,張先生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準許。關于撫養權問題,女兒一直跟隨劉女士生活,如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成長不利,且劉女士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故女兒由劉女士撫養,張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
關于劉女士要求張先生支付已負擔的撫養費,因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張先生及其父母均向劉女士支付過款項、為女兒購買生活用品,張先生父母也曾幫助劉女士撫養女兒,劉女士不能證明張先生未盡過撫養義務,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關于家務補償問題。張先生自結婚以來為了個人學業及自我提升,在外地讀書、就業,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自我價值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依賴于劉女士在家庭中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務、承擔較多的子女撫養義務,為其提供了堅強后盾,劉女士在婚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系出于對婚姻前景的信賴和期待而付出較多精力?,F劉女士請求張先生支付家務補償,綜合考慮張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工作前景、收入水平及雙方結婚時間、子女撫養情況、當地消費水平等因素,酌定張先生向劉女士支付家務勞動補償30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準許劉女士與張先生離婚;婚生女兒由原告劉女士撫養,張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女兒年滿18周歲;張先生向劉女士支付家務勞動補償款30000元;駁回劉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先生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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