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東滿懷期待地踏入A公司,可工作僅三天,他就收到一條微信消息——“你不用來上班了。”
不僅如此,他很快發現,公司已經悄然注銷。
……
那么,小東能要回這三天的工資嗎?
近日,同安法院發布一起案件。
2024年8月,A公司發布招聘信息,小東通過面試,于8月14日正式入職。然而,8月16日晚上,公司通知小東:“不用來上班了。”其間,A公司沒有和小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向其發放工資。7天后,小東發現A公司已辦理注銷登記。
小東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公司股東王某、張某支付工資689元及違法辭退賠償金7000元。
面對小東的起訴,公司股東王某、張某辯稱
“前三天只是培訓,主要是考察他的工作能力,但他沒達到要求,所以才讓他離開。”
法院經審理認為
案件中,小東按照A公司的安排,在公司指定地點工作,工作內容由公司安排,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因此,法院認定,小東與A公司之間在2024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期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公司應支付小東三天工資,共計689元。
關于賠償金,A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曾與小東約定好他所在崗位的錄用條件以及小東不符合該錄用條件,就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構成違法辭退。公司應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5000元。根據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王某、張某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對公司注銷前未清償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張某應向小東支付工資689元、違法辭退賠償金5000元,駁回小東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公司注銷不是逃避責任的擋箭牌,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清算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未經清算企圖通過注銷來逃避債務是行不通的。
而面對像小東這樣的困境,勞動者可積極采取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如:若公司注銷前進行清算,但遺漏債權或仍未支付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要求在清算財產中優先受償;若公司未依法清算便注銷,經勞動仲裁未果,勞動者可向法院起訴原公司股東、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另外,勞動者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對公司的注銷情況及拖欠工資問題等進行調查處理。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