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如膠似漆
分手后卻要為愛情“買單”
享受甜蜜愛情的同時
需要做好“數學題”嗎?
近日,武勝縣法院飛龍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情侶分手債務糾紛案,促成昔日情侶心平氣和簽訂調解協議,二人最終好聚好散,息訴安然。
2023年4月,阿偉(男)和小顏(女)通過旅游結識。一個月后,兩人確認為戀愛關系。
戀愛期間,阿偉經常通過買禮物、發微信紅包、支付寶或銀行轉賬等方式向小顏表達愛意,共計花費320余萬元。小顏向阿偉轉賬50余萬元,差額共計270余萬元。2023年11月,兩人戀愛半年后分手。因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無法實現,阿偉將小顏訴至武勝縣法院飛龍法庭,要求小顏返還戀愛期間收取的差額款項270余萬元。
阿偉認為
雙方的戀愛關系存續時間僅半年,期間阿偉多次向小顏大額轉款,金額明顯超出正常生活范疇,也與阿偉個人的經濟能力不符,上述轉款系以維持戀愛關系或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行為。現條件未予達成,小顏應返還阿偉上述款項。
小顏認為
在與阿偉戀愛期間,阿偉簽署承諾書承諾其給小顏的全部資金及資產均為自愿贈與行為,且不會索回,若沒有履行承諾,將支付小顏200萬元?,F阿偉違反承諾,則應按承諾書約定支付給小顏200萬元。
法院調解
對于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較大金額
阿偉的真實意圖是為了維持
戀愛關系或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行為
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
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
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
贈與物應當返還
綜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轉賬備注、給付金額等客觀行為,其中轉賬數額較大的可以認定阿偉向小顏該部分轉賬系以雙方結婚為目的,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F雙方分手,解除條件成就,小顏仍占有涉案款沒有合法依據,應當予以返還。而阿偉轉賬的“1314”“520”等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屬于戀愛期間向對方表達情意的正常支出,應當視為一般贈與,小顏無需返還。
而小顏提出的承諾書所簽訂的協議內容不具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有違公序良俗,應視為無效協議。
最終,經武勝縣法院飛龍法庭庭后主持調解,兩人自愿達成協議:小顏返還阿偉人民幣80萬元。
法官說法
"愛情不是算術題,但經濟往來需要理性賬。"戀愛中的經濟行為,既要以誠相待,也要依法而行。建議情侶在交往期間,雙方要保持相對的財產獨立,大額財物往來留存必要憑證,既是對感情的尊重,也是對自身權益的保障。當感情走到盡頭,應秉持誠信原則妥善處理經濟糾紛,讓分手也保有體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