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午,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訂婚強奸案”作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被告人席某某(男方)有期徒刑三年原判,駁回索要彩禮訴求。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訴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婚介機構介紹認識后確定戀愛關系;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考慮到席某某與被害人屬戀愛關系,且在被害人一方報警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故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量刑適當。綜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約財產糾紛案二審宣判。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10萬元彩禮款及兩枚戒指退至婚介機構,婚介機構通知男方領取,男方拒不領取,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男方關于返還婚約財物的訴訟請求。二審期間,法院為做到案結事了,通知保管方將彩禮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領取。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大同市陽高縣人民法院先后對“訂婚強奸案”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作出一審宣判:2023年12月25日,被告人席某某(男方)因犯強奸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24年3月28日,針對財產糾紛,男方給付女方彩禮款10萬元及2枚戒指被認定為彩禮,女方已于立案前將該彩禮退還至婚介服務部,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通知男方母親領取該彩禮遭到拒絕,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席某某(男方)、鄭某某(男方母親)索要彩禮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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