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報道時間),陳旭(化名)病逝后,其妻要求繼承丈夫的全部遺產,而陳旭姐姐不同意,雙方訴至法院。
據報道,婚后不久,陳旭便診斷出患有嚴重疾病,其妻得知后,很快就搬離了二人住所,不再與他共同生活,對其病情也不聞不問,在一次爭吵中甚至將丈夫的微信拉黑。直到陳旭去世,二人再未聯系。陳旭患病期間,都是其姐姐來照顧。姐姐多次帶著他日常就診、急救送醫,還經常前往陳旭家打掃衛生等。兩年后,陳旭病情再度惡化,搶救無效不幸去世,喪葬事宜也都由姐姐一手操辦。陳旭去世一年后,妻子才從他人口中得知丈夫已逝的消息。她很快找到陳旭姐姐,提出自己是陳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繼承包括丈夫的房屋、車輛、存款在內的全部遺產,陳旭姐姐不同意。
二人起訴后,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民法典》規定,有扶養能力但對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根據北京一中院判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陳旭姐姐,最終比陳旭妻子還多分到了20%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