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國強等23人涉黑罪名不成立因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獲刑1至18年不等
判決結果
茂名中院宣判稱,被告人黎國強等23人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組織證據不足,涉黑罪名不成立。
黎國強等23人因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各種罪名獲刑1至18年不等。
茂名判黎國強等團伙涉黑罪名不成立 曾槍擊政協委員
黎國強為何獲刑16年?
法院稱,黎國強在故意傷害中造成詹建才死亡,致詹建周、陳國友重傷,致卓軍、陳錦豐輕傷,涉及故意傷害4次,結伙尋釁滋事兩次。判決黎國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昨日,備受社會關注的黎國強被指控涉黑案在茂名中院再次開審,并作出判決。茂名中院宣判稱,被告人黎國強等23人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組織證據不足,涉黑罪名不成立。黎國強等23人因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各種罪名獲刑1至18年不等。
此案去年9月份在茂名中院開審,黎國強當時曾被指控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多項罪名。昨日宣判后,除了9名被告人表示不上訴,其余的被告當庭表示上訴。
這宗涉“黑”案件宣判引起了當地不少市民關注。5日上午,茂名市中級法院審判庭內外人頭涌動,不少沒有旁聽證的市民在法院外等待。上午10時,法院宣讀判決書,在認定犯罪事實時,法官首先對是否涉黑犯罪做了認定。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黎國強等23人犯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法院稱,因不能證實黎國強等23人之間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也不能證實其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黎國強等23人犯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證據不足,對該指控不予支持。
橫行十年致一死四傷
在茂名市電白區(原電白縣)樹仔鎮,綽號“牛頭強”的黎國強十幾年來多次以暴力、威脅等手段,伙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黎國強等人被指控的罪名包括多次持槍傷人等。法院審理查明,自2001年起,被告人黎國強伙同他人實施四次故意傷害及兩次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了1人死亡、2人重傷、2人輕傷的嚴重后果。
被告23人所涉案件最受關注的是2004年1月28日的詹建才槍擊致死案和2013年4月10日的電白縣政協委員遭槍擊案。
持霰彈槍致一人死亡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月28日,被告人黎國強等人在樹仔鎮旦海旦場仔村戲臺處與案外人楊某發因摩托車事故發生廝打。打斗中,被告人黎國強持霰彈槍向天開了一槍,緊接著又向前方開了一槍,其中一槍擊中詹某才的背部,致其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黎國強槍擊詹建才致死一案指控定性為故意殺人,經查明,本案中,楊某發駕駛摩托車搭劉某強與黎國強一伙發生糾紛后,雙方發生打架,黎國強持一支霰彈槍開槍擊中詹建才背部,黎國強主觀意圖是傷害楊景發等人,符合故意傷害的犯罪特征,故應以故意傷害罪對黎國強進行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