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株洲站3月30日訊 丈夫贈與“情人”40余萬元后被妻子發現,妻子將丈夫及其“情人”雙雙告上法庭,請求返還財產。近日攸縣人民法院網嶺法庭成功調解了該起撤銷贈與糾紛案,最終妻子得到一半的返還款。
2014年3月,原告張梅(化名)無意間發現其丈夫王林(化名)與被告阿麗(化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后通過調取丈夫的銀行流水得知:從2012年4月開始到2014年7月止,丈夫王林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支付的方式贈送給了阿麗共計40余萬元。
張梅認為,丈夫贈送給阿麗的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王林在張梅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贈與行為。
法庭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站在公正和充分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由被告阿麗返還原告張梅20萬元,張梅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擅自處分行為無效
承辦法官認為,《婚姻法解釋(一)》規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對重大共同財產的處理須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違背他人意志而擅自處分。
本案中王林贈送財產給阿麗的行為就構成擅自處分,其行為侵害了妻子一方對財產的支配權,因此該贈與行為部分無效。
也就是說,無論是根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還是根據“擅自處分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規則,“情人”阿麗都需返還該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