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彭某某在實施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在明知他人報案后仍在現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被告人與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因早戀爭奪女友而上演了一場悲劇,致使兩個家庭都遭受了重創。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堅持雙向保護,注重矛盾化解。一審宣判后,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
醫生猥褻未成年女病人
2014年7月19日,被害人萬某某(女,1998年8月15日出生)隨母親至被告人陳天學的私人診所醫治眼疾,因陳天學作出“肝火旺,需要掛鹽水”的診斷,萬某某遂獨自留下接受輸液治療。被告人陳天學遂起歹念,將萬某某騙至其存放藥品的出租屋內,以被害人身上有瘡、需要排毒為名,對萬某某實施猥褻。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天學假借治病之名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依法判決被告人陳天學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為尋求刺激猥褻留守兒童
2013年8月25日下午15時左右,被告人謝成牛借口帶羅某某(女,7歲)、陳某(女,6歲)去采摘樹葉,將二女騙至一偏僻農田玉米地旁,對二名幼女進行猥褻。案發后,被告人謝成牛于2013年8月26日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淮安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成牛為尋求性刺激,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謝成牛案發后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謝成牛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對未成年人實施多次強奸
2013年5月,被告人陳云通過互聯網QQ聊天軟件認識了高某(女,2000年1月14日出生)。同年7月10日,被告人陳云至南京與高某見面,并入住南京市玄武區某賓館。同年7月12日、15日,被告人陳云在明知高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多次在賓館與高某發生性關系。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云在明知高某是不滿14周歲幼女的情況下,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依法判決被告人陳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