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咸陽市秦都區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家屬狀告聚餐酒友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李某(女)受邀參與朋友的生日聚餐,在聚餐過程中,大量飲用高度白酒,約一小時后,呈現重度醉酒的無意識狀態,40分鐘后,聚餐人將其送往酒店休息醒酒。
到達酒店后,大家發現李某嘴唇青紫,遂撥打急救電話,待醫生到達后,經檢查,李某已呈現瞳孔散大等癥狀,經半小時搶救,心跳未能恢復,遂宣布死亡。
李某家屬以8位酒友請邀李某大量喝酒,在發現李某重度醉酒狀態時仍繼續就餐,沒有及時采取合適措施,延誤了救治時機,導致李某死亡為由,將8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8人承擔70%(399509.95元)的賠償責任。
8名被告以其未勸李某喝酒,還有勸阻李某繼續喝酒的舉動,以及在發現其醉酒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盡到了照顧義務為由,認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在法庭上圍繞受害人死因及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日常的經驗法則,過量飲酒可導致酒精中毒甚至死亡的嚴重后果。本案中,李某在一個小時的時間內飲用約1斤高度白酒,出現重度醉酒的狀態,其死亡結果顯然與大量飲酒有關,故認定李某的死亡與過量飲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在餐飲過程中,共同飲酒人之間有相互關照、相互保護的安全注意義務,飲酒人在客觀上應當意識到短時間內大量飲用高度白酒對人體造成的嚴重危害,李某本人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故對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8名被告在餐飲過程中沒有有效的勸阻李某大量飲酒,在發現其已經嚴重醉酒的情況下,亦沒有采取及時的合適的救助措施,在發現其已經生命垂危的情況下,才撥打急救電話,延誤了搶救時機,具有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中一名被告作為聚餐的召集人,其應當負有比其他被告更高的注意義務和責任,故法院最終判決聚餐邀請人承擔8%責任,其他被告各承擔4%的責任,8人共賠償2054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