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案子的主人公,是個可憐的女子,姚某。她今年30歲,從15歲起就被人從老家貴州拐賣到福建武夷山,但從2014年開始,姚某擺脫了過去,來到了南京生活。從外人看來,這對于姚某可能是新生活的開始,應該是值得慶幸的。但是,對于姚某來說,從小沒受到過教育的她就是個文盲,沒有別的一技之長的她又不肯干需要吃苦耐勞的工作,后來她加入了一個組織婦女賣淫的團伙,在團伙負責人高某指揮下,從事賣淫活動。今年年初,姚某在一次賣淫時,被嫖客強行要求在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發生了關系。事后,姚某發現自己得了性病,并多次到醫院就診,治療了一個多月。但是,在不知道自己的性病是否已經痊愈的情況下,2015年2月底,姚某再次進行賣淫活動時,在雨花臺一家賓館被抓。
本來,賣淫嫖娼要被行政處罰,但當民警發現了姚某在知道自己有性病還參與賣淫,向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以“傳播性病罪”將姚某提請批捕。“傳播性病”也構成犯罪?對此,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告訴大寧,這不但是罪,而且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傳播性病罪”,就是在明知自己身染嚴重性病(而且該性病有極強傳染性)的情況下,依舊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就構成了這一犯罪。再有一個,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程度,明知自己有病還干這個,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報復社會”啊。就此案來說,姚某知道自己身染性病,曾經多次到醫院進行治療。在尚未確定自己痊愈的情況下,再次賣淫,有一定主觀故意。但是辦理此案的檢察官覺得,姚某身世可憐,是個文盲,她不可能了解“傳播性病罪”,且賣淫可能是生活所迫。所以,在這個主觀故意上,檢察官會嚴格審查證據。如果姚某真存在故意報復社會的嫌疑,那么等待她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至此,姚某的案子是說完了,不過在了解此案時,檢察官跟大寧說了兩件事,大寧想拿出來分享一下,尤其是男性朋友。第一,檢察官告訴大寧,在辦理此案時,檢察官向醫生咨詢得知,傳染性嚴重的性病,即使有安全措施,也未必能100%安全,也存在被感染的可能。第二,“傳播性病罪”不只是適用于姚某這樣的賣淫女,更適用于男性嫖客,如果嫖客在明知自己有性病的情況下,依舊去嫖娼被抓,那么在檢察官看來,主觀惡性要比賣淫女還要嚴重,那么量刑這個事,檢察官就沒繼續跟大寧說了。檢察官的提醒,大寧也能夠理解,希望同志們都能潔身自好一點,自己未必活得不瀟灑,而社會會安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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