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曬禮物引不滿 累計收禮過5000元涉嫌受賄罪
饒明黨檢察官表示,老師是否構成受賄罪,最關鍵是要看其受賄行為是否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像老師平時多關愛送過禮的學生、擅自更改學生的考試成績使其成績有助于出國深造、分班將學生調到重點班、幫助不合格的學生順利通過入學考試進入學校等等,這些都算是老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受賄罪通常可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主動的受賄,我們可把它稱為索賄,這種行為不需要老師“為他人謀取利益”。
另一種是被動的受賄,包括兩個構成要件:一是表現為非法收受財物,其中“非法”的含義既包括違反國家和相關部門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也包括違反學校的對于師德的規定。
第二個要件是該教師主觀上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想法,或是實際實施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針對有些老師每次都是收取多位家長輕薄的“禮”的行為,饒檢察官表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犯罪數額是可以累計計算的,如果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則可能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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