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8歲的劉女士與大自己8歲的宋某相識戀愛,于2006年生下一個男孩,2010年兩人登記結婚。婚后夫妻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口角,劉女士稱宋某在爭吵時使用暴力,導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是將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在法庭上,雙方爭奪兒子的撫養權,對共同財產和債權5萬元的處理意見也不一致。劉女士請求將兒子交由她撫養,宋某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至小孩18周歲為止。而被告稱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兒子要由他撫養,原告支付撫養費每月2000元至兒子18周歲。
雙方有共同財產和債權5萬元,其中2萬元借給了被告的哥哥,3萬元由原告保管。對于這些財產,劉女士要求對半分,而宋某要求全部歸他所有。
劉女士稱,她曾在休閑會所、沐足城工作,而宋某從事保安工作。宋某總是懷疑她有外遇,對她實施家暴,雙方已經沒有感情。宋某則稱,雙方經常發生口角是因為原告經常很晚回家,他沒有打原告。他表示對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離婚。宋某還稱,原告有很多婚外情,致他生病,要求原告賠償20萬元。
庭審中,被告否認曾使用家庭暴力,但在庭審剛剛結束后,被告即尾隨原告進入法庭辦公樓一樓女衛生間內,對原告實施暴力,隨后逃離現場。
地點: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婚生兒子因出生后一直由祖父母照料,因而判給被告宋某攜帶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兒子年滿十八周歲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對半分割。
依 據:法院認為,原告、被告在婚后經常因瑣事爭吵,導致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被告雖不同意離婚,稱尚有夫妻感情,也未對原告實施過家庭暴力,但被告言行不一, 公然在法庭內對原告實施暴力,法院對被告的行為予以嚴厲譴責。鑒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確認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而被告提出存款、債權均歸其所有,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