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陽縣一男子廖某休閑中心泡澡,一時“性”起強奸服務員,堅稱自己是“嫖娼”。9月22日,桂陽縣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2015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來到桂陽縣某街道某某休閑中心泡澡。在服務員張某為其進行泡澡服務過程中,廖某某不顧張某反抗,強行與張某發生性關系。案發后,被告人廖某某近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張某21700元。
被告人廖某某一直聲稱其是去嫖娼而非強奸,桂陽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審查中發現被告人廖某某自己也承認在發生性關系前、發生過程中及之后被害人張某均有反抗、拒絕的行為,且他沒有明確依據可以確定該休閑中心提供性服務,結合案件中其他情況,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為屬于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桂陽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意見,依法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